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优化省级卫生健康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粤卫办财务函〔2021〕3号)、《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珠财〔2021〕22号)等精神,我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现将专家论证后的清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3日 如对本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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